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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受理2022年度物流企业防疫设施设备费用支出补助资金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23 17:33

  厦交物〔2022〕17号

  

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及《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帮助物流企业纾困解难政策的通知》(闽工信联函服务〔2022〕431号)要求,现就受理2022年度物流企业防疫设施设备费用支出补助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福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和5A级、4A级物流企业(详见附件1)中的我市企业。

  二、补助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补助对象用于开展疫情防控设施改造、配备消毒设备的费用支出,不含防疫人员工资及补贴、场地租金、核酸检测费用、采购防疫物资和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的费用。

  三、补助金额

  补助金额不高于支出费用总金额的20%,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时间

  (一)即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可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费用补助;

  (二)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可申报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费用补助(包括2022年上半年未申报的费用补助)。

  五、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2022年度物流企业防疫设施设备费用支出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补助资金佐证材料(包括采购合同或申购审批材料、发票及支付凭证、防疫设施设备现场使用图片)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申报受理

  (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A4纸简装成册,加盖骑缝章,一式两份;

  (二)《厦门市2022年度物流企业防疫设施设备费用支出补助资金申报表》电子版报送至xmwl2002@sina.cn;

  (三)受理地址: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24楼2415室,市交通运输局物流与行业协调处,联系电话:2852845。

  七、有关要求

  (一)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仅用于申报企业疫情防控费用支出,申报企业提交的费用支出明细应符合企业实际。如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我市其他市级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助。

  (三)我局将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请申报企业积极配合。

 

  附件:1.福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和5A级、4A级物流企业名单

  2.厦门市2022年度物流企业防疫设施设备费用支出补助资金申报表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22日

  (联系人:高帆  联系电话:2852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