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今起施行,我市交通部门举办宣传活动保障出行
    时间:2019-02-01 15:58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2月21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今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是一部综合性经济特区法规,共七章五十六条,涵盖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服务、安全与应急管理、相应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内容。对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乘客等相关主体均作出了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今天上午,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运管处、厦门轨道交通集团等单位,在厦门地铁1号线运营起始点厦门北站为该条例的实施举办专门的宣传活动,希望通过此次活动,能使广大市民了解、熟悉条例相关内容,为条例的顺利施行、保障地铁的安全运营奠定基石。

    上午9时,宣传人员在地铁1号线入口处准时开展宣传活动,该通道为厦门北站连接厦门地铁的免安检通道,乘坐动车到达厦门的旅客可以从此通道快速换乘厦门地铁,不再进行重复安检,使旅客出行更加方便快捷。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邹恒胜在接受厦门新闻广播媒体采访时表示:希望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能够遵守《条例》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厦门地铁运营秩序。

    适逢春节假期返乡及来厦游客等出行人数逐日攀升地铁站内乘客络绎不绝宣传志愿者们除了向乘客分发《条例》单行本、宣传单页外也不忘积极维持来往乘客秩序保证乘客乘车安全

    禁止!这些行为不能有:

    一、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1.损坏车站、区间、场段、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电缆通道等地面和地下建筑结构以及轨道、路基、平交道口等工程设施;

    2.损坏车辆、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防护监视系统、常规风水电、电扶梯、站台门、光电缆等机电设施设备;

    3.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等指引标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二、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1.擅自进入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车站控制室、轨道、隧道等场所;

    2.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防护装置,不当使用轨道交通设施;

    3.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4.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5.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6.在地面、高架段、海堤段线路特别保护区内的水域进行垂钓等活动;

    7.对轨道交通专用通信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8.在轨道交通过海(湖)隧道特别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

    9.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阻挡车门、站台门的正常开闭;

    10.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站台门等设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局法规处、交通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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