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7-02-00-2021-062
- 备注/文号:厦交法〔2021〕1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13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12日
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交通运输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采取责令整改、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监管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指交通运输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部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适用不予处罚的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清单制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下列违法行为,不适用于该办法:
(一)触犯道路运输安全、公路路政安全、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侵害道路运输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
(四)破坏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和秩序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具有主观恶意,故意实施妨害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危害道路运输安全等违法行为。
对不属于前款规定,不具有主观恶意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六条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不予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录入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信息管理系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决定不予处罚的,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八条 对于不予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予以立卷归档备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具体实施,厦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版)
2.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处置流程图
3.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轻首次或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执法文书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