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动态

“蒲公英”喊你学法丨地铁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应该怎么做?如何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这里统统告诉你!

发布时间: 2024-08-10 18:51

  

  轨道交通作为大中型城市公共出行方式的重要载体,轨道交通安全除建设、运营两大模块外,其与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外部建设项目关系密切,近年来,因外部违规施工危及地铁结构安全事故屡见报端,轻则造成列车班次调整、停运,重则影响运行安全、车辆脱轨、人员伤亡。因此,如何加强轨道交通执法监管,从源头维护轨道运营安全,成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新课题”。本案发生于2023年8月,恰逢交通运输部将“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纳入运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该案办理,对相关监管对象起到良好警示意义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市交通局执法支队轨道大队执法人员接轨道运营单位举报:8月4日晚,厦门地铁某站点安全保护区内有人违规施工作业。

经勘验

  现场违规挖掘土坑长约4.8米、宽约1.5米、深约0.5米。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厦门某工程中心,案涉项目最终开挖深度在2米左右,施工前当事人有取得开挖深度在1.2米以内的小微作业项目概括审查意见手续,但案涉施工不属于小微作业项目,其在施工前未针对该项目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也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8月9日,该中心经责令改正通知,补办了相关地铁安全保护区施工审查手续,案涉违法行为整改完毕,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最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规定,市交通局对该中心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办案解析

  本案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在地铁轨道安全保护区内,有1.2米以内小微作业概括手续下,开挖0.5米的施工行为,是否构成案涉违法行为。

当事方提出:

  其此前办理“城市道路正常维修(小修)”手续,适用于开挖深度小于1.2米的雨水管道开挖修复施工,此次开挖深度0.5米,属于已审查过的项目。且当日施工属于探挖作业,原因在于现场对管线判定不明,需要边挖边探管线状况,不一定会挖至1.2米。所以不存在违法行为。

执法单位认定:

  当事人存在客观违法和主观过错。理由在于:

  第一,案涉项目不属于小微项目。案涉现场负责人调查中提供了施工图纸和方案,也对开挖深度进行明确表述,以上均可证明案涉项目预计开挖深度最深约为2米,探挖说辞没有根据。

  第二,项目办理地保手续应以整体施工预先申报。申报手续应涵盖整体施工全部,而非拆分为片段施工予以判断,否则项目均可拆分1.2米上下分段多次报批,若过程中发生危害结果,又没有应急预案和保护方案,后果不堪设想。

  实际上,涉及安全保护区的建设(作业)应该是在施工前做好保护方案并办理手续,这样才能保障轨道安全保护区的各项保护措施得以落实。当事人提出的“两步走”方案,其实是边施工边审批,违背立法精神。另外,根据调查,当事人方明知应办理该手续,但存在疏忽大意的主观过错。

“蒲公英”说法

1

什么是地铁安全保护区?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建、建成的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供电杆塔、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无障碍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海(湖)桥梁、海堤外缘线外侧一百米内;

  (五)过海(湖)隧道外缘线外侧两百米内。

  安全保护区内的下列区域为特别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供电杆塔、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无障碍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停车场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海(湖)桥梁、隧道、海堤外缘线外侧五十米内。

2

地铁安全保护区作业有何注意事项?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建设(作业)活动,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设(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构)筑物的;

  (二)打桩、钻探、打井取水、基坑施工、灌浆、喷锚、降水、地基加固、挖掘、地下顶进、架设或者敷设管线、爆破、水域疏浚、挖沙的;

  (三)需要跨越或者穿越轨道交通设施的;

  (四)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结构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为前款建设(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可以要求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

  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地下勘探等作业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轨道交通相关档案。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未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未按照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的安全保护方案实施,或者未按照要求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

应急作业能否先施工后审批?

  根据《厦门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市政管道抢修、防洪排涝等应急作业的,建设(作业)活动开始前,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涉及运营线路的,必要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运营,确保安全。

  因此,即便涉及应急作业,也应在建设(作业)活动开始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郑重提醒

在地铁轨行区两侧50米之内的范围

为地铁的安全保护区

在此范围内进行建设(作业)活动前

均需要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

项目应以整体施工预先申报

而非拆分为片段施工

报审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并对建设(作业)影响区域

进行动态监测

这样才能保障轨道安全保护区的

各项保护措施得以落实

即便是应急作业

也应在建设(作业)活动开始前

落实书面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