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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交通月 | 抓好监控人员有效履职 保障动态监控制度落实

发布时间: 2023-10-11 16:33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三部门联合出台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有关企业应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有效落实监控职责,推动动态监控制度的有效落实。

小科普:

  动态监控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运用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包括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是否保持在线、车辆行驶速度是否超速、驾驶员是否存在疲劳驾驶等,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那问题来了,企业监控人员到底有哪些职责呢?又如何有效履行呢?

一、案情简介

  某日,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同安某地执法检查时发现,厦门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监控人员未如实记录该公司驾驶员某日超速的动态报警信息,存在未有效履职的违法行为,经过责令改正,该公司监控人员仍存在未有效履职的情况。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最终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看起来很简单一项记录工作,为何运输企业及负责人员总是忽略,导致被处罚呢?

  根据该《办法》第25条的规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第35条明确规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其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本案监控人员连最基础的台账记录都未及时登记入册,其未有效履职的违法事实很清楚,作为监控人员的管理者,该企业应承担行政处罚。

三、延伸了解 


  通过案情分析及法条解读,可以知晓运输企业监控人员担负有至少3项职责:

  01

  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02

  记录驾驶员违法行为并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03

  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等。

  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上述职责的,道路运输企业会有什么后果?

  01被行政处罚

  《办法》第35条规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道路运输企业将面临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02相关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责任(含刑事责任)

  《办法》第38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又违反该法第35条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1条相关条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游运输严重超过额定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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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被列入分级分类监管名单

  根据《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如果企业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道路运输经营不合法,各相关职能部门会将企业列入分级分类监管名单,加强监管力度与检查频次,将给企业经营带来本不必要的影响。

  显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那道路运输企业应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对监控人员的管理,避免出现上述不可逆转且不可预防的后果?

  首先,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根据《办法》第21条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其次,对监控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根据《办法》第21条的规定,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再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包括落实培训、教育,落实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及时处理驾驶员交通违法,真正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合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