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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厦门地铁哪些东西不能带?

发布时间: 2019-08-20 09:36

近日,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了《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试行)》。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下列禁带物品的人员,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带物品目录

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❶ 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❷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❸ 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钢珠枪等。

❹ 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及各类子弹。

爆炸物品类,包括:

❶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❷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管制器具类,包括:

❶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其他刀具(含陶瓷类管制刀具)。

❷ 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

❶ 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易燃气体。

❷ 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

❸ 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

❹ 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

❺ 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❻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高锰酸钾、氯酸钾、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❼ 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毒害性物品类,包括: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腐蚀性物品类,包括:

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等。

放射性物品类,包括: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等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卫计委《医疗废物分类名录》规定的医疗废物,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

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局综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