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时间:2020-01-22 15:51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本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与附表等。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联系(地址:厦门市鹭江道265号1207,邮编:361001,电话:5289536,电子邮箱:jtzf-bgs@xm.gov.cn),本年报的电子版在厦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xxgk.xm.gov.cn。

    一、概述

    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于2013年1月正式履职,根据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的批复》(厦委编〔2011〕45号)文件成立,机构规格为正处级,现人员编制数223人,机关内设处室: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法制科、执法监督科、财务审计科、科技信息科,下属机构直属大队、集美大队、海沧大队、同安大队、翔安大队、桥隧大队、轨道交通大队、质安大队等八个大队。据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厦委编办〔2016〕32号),2014年8月,厦门市编委《关于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厦委编办〔2014〕96号),批准G324线东孚、马巷两个超限运输检测站为支队所属内设机构。20193月,根据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厦委编〔201921号)批复,由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式更名为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并将厦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整建制划入。201911月,根据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委编〔201934号)批复,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法制科、执法督查科、财务审计科、科技信息科,规格均为正科级,将马巷超限运输检测站合并进翔安大队,东孚超限运输检测站合并进海沧大队,原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更名为工程质量安全执法大队。  

    2019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有:一是根据新权责清单,将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修订执法事项,细化各分属单位并予以公示;更新调整执法人员清单并在网站公示。主动公开的电子文件通过局网站公开专栏予以发布,主动公开信息100%上网;二是充分利用局网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不仅及时公开政府信息,还及时更新执法动态内容,进一步促进综合执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市民群众;三是自双随机工作开展以来,在厦门市交通局网站上公示“两库一单”,根据人员变化、法律法规调整、检查对象增减等做出动态调整。针对双随机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每月月底公示下月抽查计划,月初按计划进行抽查,月底汇总检查结果后进行公示。2019年,支队依托自建双随机执法系统共抽取并公示检查计划644条,其中月计划576条,季度计划60条,半年度计划8条。完成抽查计划并公示结果704条,其中包含抽取计划644条、改派计划45条、与运输发展中心联合检查15条;四是充分利用宣传手段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政务微信以及行业期刊等发表文章1205条次,在省交通厅政务微信中刊发动态信息17条;在交通局、省交通执法总队政务微信平台刊发动态信息282条,树立良好的队伍形象同时,进一步加强公开工作,推行阳光执法活动;五是结合国庆、宪法日、国防日等重要普法节点,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增强网站政策法规、信用信息公开、信用动态、诚信事迹宣传等专栏内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诚信文化。积极营造交通运输信用建设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进厦门市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基层单位通过进企业、进地铁、进课堂、进超市、进工地、高速路口检查随车发放各类宣传单、参与辖区政府统一宣传日等形式认真开展路政宣传活动。六是回应群众呼声,引导公民理性维权。通过12328电话系统、12345平台及i厦门随手拍,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建议。截止201912月,共受理并办结12345便民服务平台1132件,市政府网站20件,人大、政协、街道、纠风办、局长信箱2件,目前均已办结,依规、按时、认真向社会做好答疑解惑、政策咨询工作,及时化解纠纷矛盾。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2019年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开文件39件,已累计主动公开149件。通过网站曝光台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所有行政处罚均已在市交通运输局网上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1.法律法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2.处罚公告类:《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自20191月至201912月共公示16654件),《杨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听证公告》等17起听证公告。

    3.违法车辆曝光类:在《厦门晚报》设立曝光台,将1-12月份各大队、站处罚的出租车辆、非法营运车辆等违法信息予以曝光,包括违法车辆所在出租车公司及违法处理结果、违法性质。2019年共曝光各类出租车处罚案2776件,曝光非法营运案1489件。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交通执法支队主要通过总队和市交通运输局政府网站、各基层大队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最大程度地公开执法依据、理由和过程。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资料索取点等公开形式,公开政府信息,还结合普法宣传,在人流聚集地发放宣传材料,向广大群众解读有关交通执法法律法规知识。

    三、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情况

    2019年未收到有关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没有“不予公开”的事项。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没有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事项。

    五、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自支队2013年成立以来未收到因政府信息公开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信息公开渠道较单一,目前仅依靠交通运输局网站作为主要信息公开渠道,通过互动式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公开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丰富与完善。基层单位对电子显示屏利用率不高。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1.加强公开结果管控,严格履行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程序,把好政策关、文字关、保密关,保证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准确、规范。

    2.继续加强各方面监督作用。在信息公开工作上主动接受监督,积极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建议和批评,不断改进信息公开工作。

    3.加强基层单位信息公开意识的宣导,充分利用处理大厅显示屏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发挥政策宣传作用。

    4.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一)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附表:

     

       

    计量

    单位

    2019年度

    历年累计

    主动公开文件数

     0

     0

        其中:1.政府网站公开数

    39

      149

              2.政府公报公开数

     0

     0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0

     0

        其中:1.当面申请数

     0

     0

              2.网上申请数

     0

     0

              3.信函申请数

     0

     0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0

     0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0

     0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0

              3.不予公开答复数

     0

     0

              4.其他类型答复数

     0

     0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数

     0

     0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减免金额

     0

     0

    接受行政申诉、举报数

     0

     0

    行政复议数

     0

     0

    行政诉讼数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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