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文号:厦交法〔2023〕1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05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时间:2023-12-08 15:45

    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交通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提升数字化服务与监管能力的通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启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广应用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面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原则上不再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证IC卡证照,原有纸质证照和IC卡证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实施范围和证照类型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样式见附件1)

      三、电子证照申领方式及法律效力

      申领人可通过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亮证小程序、“闽政通APP”“运证通APP”等,完成注册登录并通过实名认证后申领。已持有纸质证照和IC卡证件的从业人员可直接操作申领相应电子证照;新办证件的可在接到发证机关的通知后操作申领相应电子证照(“运证通APP”操作说明详见附件2)。

      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为合法证件。

      四、应用场景

      (一)日常亮证场景

      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优先查验电子证照,对于出示电子证照的持证人,不再查验其纸质证照或IC卡证照。持证人可通过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亮证小程序、“闽政通APP”“运证通APP”等方式出示电子证照进行亮证,经核验信息无误的为合法证件。有关单位可通过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运证通APP”、厦门运政信息系统等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进行信息核验。

      (二)政务服务场景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可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对行政相对人通过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亮证小程序、“闽政通APP”“运证通APP”等出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予以认可。

      (三)行业监管场景

      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各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平台企业)、从业人员主动申领相关证件的电子证照,力争做到“能领尽领”。通过路面执法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电子证照的查验工作,对证件是否过期、证件真伪等情况进行全面核验。对未能出示电子证照,且未随车携带纸质证照或IC卡证照的驾驶员,经核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换发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有效期在电子证照上展现,在有效期届满前需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二)积极引导推广,及时反馈意见建议

      各单位和企业要通过“12345”“12328”多渠道收集和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引导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积极使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服务。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业务咨询方式

      各经营企业在申领使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联系发证机关和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技术支持单位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发证机关联系方式:0592-7703919;

      技术服务单位联系方式:0592-5113930。

      附件:1.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照样式

      2.“运证通APP”申领电子证照操作流程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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