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7-08-00-2022-061
- 备注/文号:厦交法〔2022〕2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16
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备案
工作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鼓励连锁经营,进一步提升机动车维修服务品质,更好地满足汽车消费者对维修行业的服务需求,推进汽车维修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现将做好我市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连锁经营网点认定
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scjg.xm.gov.cn),输入企业名称查询,以下两种情况可认定为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服务网点:
1.分公司:隶属于商事主体(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商事主体(连锁经营服务网点);
2.子公司:投资人(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投资的商事主体(连锁经营服务网点)。
二、连锁经营网点经营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以共享技术负责人和《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大型维修设备设施。
三、连锁经营网点备案
(一)备案材料提交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实际经营所在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
2.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3.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见附件2)。
(二)核对和办结
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scjg.xm.gov.cn)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进行确认,并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信息填写的规范性进行核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四、其他事项说明
此文件未涉及的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其他相关内容,按《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厦交运输〔2019〕11号)执行。
附件: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
条件的承诺书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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