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7-08-00-2018-019
- 发布机构: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16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关于全面推行占用挖掘道路等若干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从而提高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现就涉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的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行政许可事项“占用、挖掘公路审批”、“在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的改革按照“信息共享、联合勘验、压缩环节、快速审批”的指导原则,依托“多规合一”综合平台,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依法履职,强化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同步施工、减少环节、避免反复破路”的目标。
二、适用范围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占用、挖掘公路审批”适用于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所管辖的城市道路、公路(含道路绿化及附属设施);“在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适用于市、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对挖掘道路车行道或中断人行道交通的涉路审批。
三、统一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占用挖掘道路调度计划应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进行统筹策划。建设单位每季度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报送占用挖掘道路需求,道路主管部门按季度汇总需求形成季度计划表后,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对计划表进行优化调整,形成占用挖掘道路调度计划。调度计划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调度计划之外的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原则上不予同意。
四、并行审批
“占用、挖掘公路审批”与“在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由串联办理改为并行办理,不互为前置。
五、优化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在申请占用挖掘道路时涉及的地下管线安全查询,改革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由申请人分别向燃气、电力单位申请;改革后转为由审批部门主动协调燃气、电力等管线单位一同到现场核查确认,无需向燃气、电力单位申请,申请人跑多趟变为跑一趟。
六、精简材料
在申请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时,申请人无需提供《厦门市地下燃气管线安全咨询意见书》和《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地下电力电缆安全咨询意见书》。
七、压缩时间
将原前置的两项中介服务纳入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环节并与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并行办理后,压缩了12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
八、调整流程
1.受理与告知。申请人按办事指南向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马上受理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简称“建管系统”)等渠道将相关材料(含申请内容、相关图纸等)和拟定现场核查时间推送至市、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燃气、电力等管线单位。
2.核查与确认。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含施工单位)、各管线单位按约定时间现场核查、确认。申请人应明确施工方案(含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并做好与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方案对接等前期准备工作,管线单位出具技术指导意见,双方现场签字确认。市、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应在现场确认后第二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可行性意见,并通过建管系统推送至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无意见处理。
市、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意见及在建管系统推送的指导意见,作为“在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的审批依据,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指导意见。确需改变指导意见的,应及时反馈给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许可决定。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及各管线单位的意见,在审批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按有关规定送达许可文书。
九、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可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同步申请占用挖掘道路有关审批,道路主管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审批服务工作;对需要封闭道路施工的需提前对社会发布交通管制通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