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7-02-00-2023-035
- 备注/文号:厦交民航〔2023〕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21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
促进国际航空客运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企业:
根据《厦门市促进国际航空客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3〕1号)》要求,现印发《厦门市促进国际航空客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1日
厦门市促进国际航空客运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办事指南
为规范我市国际航空客运补贴资金(不含旅游业务)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本着便捷企业办事原则,制定本指南。
一、航线注册
运营企业提交如下注册材料:
1.《承诺书》,详见附件1;
2.《企业及航线基本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2;
3.《航线经营许可》;
4.《国际航权批复表》或《航班计划批复表》;
5.运营企业若为非航空公司的,必须提供承运航空公司出具的具有中国法律效力的放弃相关权益声明函。
二、航线补贴申领及核查
(一)申领条件
1.国际客运定期航线在运营年度内达到补贴申领条件时,运营企业可按补贴金额的70%申请,剩余航线补贴及重点国际客运定期航线补贴待运营年度结束后,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拨付。对于运营年度内连续停航超过10周或者累计停航超过14周的定期航线,该运营年度剩余航线补贴不再发放。
2.国际客运非定期航线、第五航权客运定期航线,达到补贴申领条件的,待运营年度结束后运营企业可一次性申领航线补贴,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拨付。
(二)申领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航线运行情况概述、航线补贴申请金额、运营企业资金账户、运营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运营月(年度)航线运行数据(含执飞航班日期、航线及目的港、航班起降时间等),详见附件3。
3.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航线运行数据确认函。
(三)材料核查
运营年度结束时,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运营企业航线运营情况。
三、中转补贴申领及核查
(一)申领条件
1.旅客经厦门中转的前后两段航程必须均乘坐申请补贴航空公司航班方可纳入统计范围。
2.国际中转旅客人次达到补贴申领条件的,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航空公司可一次性申领中转补贴,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拨付。
(二)申领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航线运行情况概述、航空公司承运的中转旅客人次,补贴申请金额、航空公司资金账户、航空公司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拥有客票信息基础数据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中转旅客人次证明。
(三)材料核查
自然年度结束时,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国际中转旅客情况。
四、咨询与监督
(一)咨询受理
1.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电话:5706907
地址:高崎国际机场T4候机楼西侧办公区
2.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民航处,电话:2852917
地址: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2314室
(二)纪检监察受理
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电话2852910
地址: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2406室
(三)对采取虚报航班及中转旅客数据等方式,骗取或套取航线补贴、中转旅客补贴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将配合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其失信信息推送至本市信用平台。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事指南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新开航线补贴起算时间为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企业提交的《国家航权批复表》或《航班计划批复表》之日。
附件:1.承诺书
2.企业及航线基本情况说明表
3.运营月(年度)航线运行数据
4.补贴拨款流程图
5.名词解释及说明
附件1
承诺书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我司(办事处)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诚信经营,运营期间无拖欠应交税款及相关费用情况,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行政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情况,无涉嫌走私犯罪行为,无违反出入境口岸管理违规行为,无危害中国国家安全违法行为。
二、本公司对《厦门市促进国际航空客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3〕1号)、《厦门市促进国际航空客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厦交民航〔2023〕7号)的所有条款完全认可、理解且不存在异议。
三、本公司所填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数据、文件等其他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若我司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伪报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运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及航线基本情况说明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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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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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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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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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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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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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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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运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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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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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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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文件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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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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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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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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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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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办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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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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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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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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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文件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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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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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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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线基本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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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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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往返飞行时长 (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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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线区域 (洲际、亚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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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运营年度执飞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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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里程 (单航程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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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线类型 (新开航、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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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航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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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司二字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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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属性 (定期、非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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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飞机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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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载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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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停港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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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目的港 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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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飞港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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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重点国际 定期航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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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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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运营月(年度)出境航班运行数据
序号 |
执飞航班日期 |
航线及目的港 (Routing and Destination) |
执飞机型 |
实际起飞时间 |
实际落地时间 |
旅客人数 (Number of Passangers)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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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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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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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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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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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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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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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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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ATD/ATA请填写北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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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起运港、目的港应填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三字代码。 |
附件4
附件5
名词解释及说明
一、2019年-2021年全球机场客运前十名中境外城市包括:亚特兰大、洛杉矶、迪拜、东京、芝加哥、伦敦、巴黎、达拉斯、丹佛、夏洛特、奥兰多、拉斯维加斯。
二、“五个一”政策指以中国民用航空局2020年3月12日发布的第五期国际航班计划为基准,一家航司在一个国家只能保留一条航线,一周只能运营一班的调控措施。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12月28日印发的《关于恢复国际客运航班工作方案的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不再对国际客运航班实施“五个一”调控措施。
三、可视作空白航点的具体情况为:
在政策有效期内未有定期航线运营的航点,若为同一航司停航后复航的,则首个航班运行之日前三年内厦门至境外无客运定期航线运营。航点以机场区分,同一城市不同机场视为不同航点。
四、运营企业变更承运航司、执飞航班机型的,必须提交新的《国际航权批复表》或《航班计划批复表》,方可视为同一条航线执飞航班合并计算航线补贴。
五、运营年度是指航线开航日期起,至下一自然年开航日期的前一天止。开航日期即航线首次开通执飞第一个航班的月、日。
六、运营年度同一家航空公司,同一条航线执飞航班不得变更运营企业再申领航线补贴。
七、对自厦门始发经停其他地区至另一地区的境外航线,不属于技术经停的,航线按厦门至经停地(转飞港)认定。
八、航班往返为一班,其中,出境执飞航班为0.5班,入境执飞航班为0.5班,入境口岸不是厦门的航班按0.5班计算。
九、国际航空客运定期航班、非定期航班及航点的认定,以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批复文件为准。对于在定期航线航班计划基础上额外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的包机或增班,视同定期航班享受补贴政策。
十、运营年度结束超过3个月,且仍未收到书面申领材料的,视为运营企业自动放弃该运营年度航线补贴资金。
十一、国际航班单航程(含技术经停)指执飞航班自起运港至境外目的港起降之间的航程理论值,采用出票点里程TPM(Ticket Point Mileage,1Mile=1.609344Km,按十位数直接向下取整),以平台维护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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