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7-02-00-2021-072
- 备注/文号:厦交民航〔2021〕2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27
货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
(第二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现印发《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第二版)》,请认真组织实施。此前下发的指南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之处,以本指南要求为准。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27日
厦门市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第二版)
为规范我市境外航空货运航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打造优异营商环境,尽量便捷企业办事,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资格
在我市进行商事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境外货运航线的航空运输企业、货机包机企业、境外航空企业在厦常驻代表机构。补贴对象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运营年度内无涉嫌走私、违反出入境口岸管理和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补贴标准及条件
(一)新开亚洲(不含港澳台,下同)定期全货机航线,单个运营主体(含单家执飞航司,下同)运营年度出境执飞航班达96班(含)以上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1.①往返飞行时长<8小时,使用机型最大业载在10吨(含)以上不足30吨的,首个运营年度补贴10万元/班;
②往返飞行时长<8小时,使用机型最大业载在30吨(含)以上不足60吨的,首个运营年度补贴15万元/班;
③往返飞行时长<8小时,使用机型最大业载在60吨(含)以上的,首个运营年度补贴20万元/班;
2.往返飞行时长≥8小时,按前述标准每班增加10%的补贴;
3.单个运营主体对应机型最大业载,该航线补贴运营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600万元和2100万元;
4.执飞航班运营年度累计停航不得超过8周,否则视为非定期包机航线;
5.第二个、第三个运营年度,分别按首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90%、80%执行。
(二)新开港澳台定期全货机航线,按新开亚洲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标准的25%执行,该航线补贴运营年度最高不超过新开亚洲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上限的25%。
(三)新开洲际定期全货机航线,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年度出境执飞航班达48班(含)以上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1.①若22小时≤往返飞行时长<28小时,使用机型最大业载在40吨(含)以上不足80吨的,首个运营年度补贴72万元/班;
②若22小时≤往返飞行时长<28小时,使用机型最大业载在80吨(含)以上的,首个运营年度补贴108万元/班;
2.往返飞行时长≥28小时,按前述标准每班增加10%的补贴;
3.往返飞行时长<22小时,按前述标准每班减少10%的补贴;
4.单个运营主体对应机型最大业载,该航线补贴运营年度最高不超过5600万元和8400万元;
5.执飞航班运营年度累计停航不得超过13周,否则视为非定期包机航线;
6.第二个、第三个运营年度,分别按首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90%、80%执行;
7.第二家及以上运营主体开通的洲际定期全货机航线,按新开洲际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标准的70%执行,该航线补贴运营年度最高不超过新开洲际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上限的70%。
(四)开通境外非定期全货机航线,且厦门机场无该航点定期全货机航线,亚洲航线运营年度执飞航班达48班(含)以上,洲际航线运营年度执飞航班达24班(含)以上的,按新开境外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标准的50%执行,该航线补贴运营年度最高不超过新开境外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上限的50%。
(五)开通境外“客改货”航线,亚洲航线运营年度执飞航班达96班(含)以上,洲际航线运营年度执飞航班达48班(含)以上的,按新开境外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标准的70%执行,该航线补贴运营年度最高不超过新开境外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上限的70%。
(六)《若干措施》生效前,已开通且仍在运营的定期全货机航线,亚洲及港澳台航线按新开亚洲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标准的10%执行、洲际航线按新开洲际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标准的5%、该航线补贴运营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
(七)开通金砖国家货运航线,在开通境外货运航线补贴基础上额外给予航线补贴标准5%的补贴,该补贴不受该航线运营年度最高补贴额限制。
(八)以上境外货运航线航班运营年度平均载运率不得低于50%,否则,市交通运输局将向该航线运营主体、执飞航司发出航线运营风险警示告知书。
(九)以上境外货运航线航班运营年度单班载运率不得低于20%,否则,相应执飞航班不计入航线补贴范围。
(十)对于运营主体不能提供国际航权批复表及出境航班货邮运输舱单(CARGO AND MAIL MANIFEST)或二者日期不一致的执飞航班不计入航线补贴范围。
(十一)运送医疗救援、抢险救灾、对外援助、政务行为等专属性任务的特殊包机不计入航线补贴范围。
(十二)同一境外航点既有定期货运航线,又有非定期货运包机航线,则只补贴定期货运航线。
三、申报程序
(一)开航报备
申请企业应在开航前至少1个月,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预报备。正式报备时间为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企业提交中国民航局批文或电报之日,以提交材料时的签字时间为准。
报备材料包括:
1.报备材料目录;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含企业税务登记证);
6.航线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性质、区域、目的站、航司名称、航司代码、班期、机型、包机地面代理等);
7.航线洲际性质证明材料(中国民航局批文或电报、国际航权批复表等);
8.报备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1;
9.申请企业若为非航司经营的,需提供补贴资金权益唯一归属协议或承运航空公司出具的具有中国法律效力放弃相关权益的中文声明函。
上述“5.企业基本情况说明”“6.航线基本情况说明”,采取表单格式化的形式,详见附件2。
(二)运行报告
运营主体应在航线运营期间每月以表格方式书面或电子文档(盖章)简要报送运行情况。
运行情况包括:
1.上月出境航班运行数据(含执飞航班Flight/Date、航线及目的港Routing and Destination、航班起降ATD/ATA、货邮载量Gross Weight、载运率CLF等);
注:需填写起运港、目的港和技术经停港的IATA三字代码。
2.当月航班计划(含执飞航班、航线及目的港、航班起降ETD/ETA等)。
(三)补贴申报
运营年度结算时,申报材料包括:
1.航线补贴资金决算申请报告(含企业资金账号);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3;
3.运营年度出境航班运行数据,详见附件4;
4.厦门机场货站公司提供的出境航班运行数据证明材料;
5.元翔厦门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境航班运行数据确认函,详见附件5;
6.申报企业应提供国际航权批复表复印件、出境航班货邮运输舱单复印件、目的港空运主提单(MAWB,含货物经第一中转机场空运主提单)复印件,相关材料请单独装订成册。
上述报备材料、申报材料等,请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用A4纸印刷并装订成册(各大项部分请用红纸页隔开)、加盖骑缝章,签字字迹清晰,所附票据材料需加盖鲜章。材料报送地址: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2315室,联系电话:2852911。
四、执飞及载运核查
(一)运营年度结算时,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查企业出境航班执行情况:
1.航班运行数据(通过相应航空公司官网、航空器动态报MVT报文等查询);
2.实际货邮载量(通过出境航班实载舱单电FFM、出境航班货邮运输舱单、目的港空运主提单等查询);
3.目的港货物抵达数据(通过目的港空运主提单等查询)。
(二)运营年度结算时,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查企业出境航班载运率情况:
运营年度平均载运率不低于50%、单班载运率不低于20%情况(通过出境航班实载舱单电、出境航班货邮运输舱单、目的港空运主提单等查询)。
(三)对于出境航班航空器动态报MVT、实载电子舱单电FFM等,运营主体应将SITA网中下载的相关报文转化成第三方审核机构要求的格式。
(四)若出境航班实载舱单与出境航班货邮运输舱单存在差异,出境货邮量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处理。
(五)航线运营期间,不同机型(按机型业载大类划分)的航班不得合并计算班次。
(六)擅自变更承运航司、机型的航班不得合并计算班次。
(七)境外货运航线航班数量自正式报备之日起算。
五、补贴申报
(一)亚洲及港澳台全货机、亚洲“客改货”航线,飞满6个月,执飞航班达96班(含)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单条航线运营年度补贴上限50%的航线补贴;飞满9个月,可申请累计不超过该航线运营年度补贴上限70%的航线补贴。
(二)洲际定期全货机、洲际“客改货”航线,飞满3个月,执飞航班达48班(含)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单条航线运营年度补贴上限50%的航线补贴;飞满9个月,可申请累计不超过该航线运营年度补贴上限70%的航线补贴。
(三)境外非定期全货机航线,飞满运营年度(或运营年度内不再执飞),达到本指南要求的,可一次性申请航线补贴。
(四)运营年度结束时,根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该航线运营年度补贴资金决算。
(五)补贴资金未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市财政追加预算后拨付,预算未明确时暂停受理补贴申报。
(六)被取消运营主体补贴申报资格、自动放弃运营主体补贴申报资格的企业,重新提交的补贴申报材料等将不被接受。
六、补贴核拨
(一)运营年度结算时,根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在局网站、“厦门交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二)运营年度结算时,公示无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拨付决算款项。境外航空货运航线补贴拨款流程详见附件6。
(三)未正式报备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境外货运航线补贴。
(四)未按时报送航线运行情况的,补贴核拨时间相应顺延。运营年度结束3个月,仍未收到书面申报材料的,视为运营主体自动放弃航线补贴资金。
(五)以下二种情况将取消运营主体补贴申报资格:航线正式报备材料存在虚假陈述;航线补贴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数据。
七、监管要求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航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受理申请,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航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并追加补贴预算。
(二)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和使用航线补贴资金,并自觉接受交通运输、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对采取虚报航班及货邮量数据、改换运营主体(俗称“换马甲”)等方式,骗取、套取和冒领航线补贴资金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将取消其航线补贴申报资格,将违规企业失信信息推送厦门市公共信用平台,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八、咨询与监督
(一)咨询受理:
厦门市航空运输产业联合会,电话:6029786
地址:厦门自贸片区象兴三路二号谋福大厦五楼5A单元
责任处室: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民航处,电话:2852911
地址: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2315室
(二)纪检监察受理:
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电话:2852910
地址:思明区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2406室
九、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受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公共紧急卫生事件等不利因素影响。
(三)如遇不可抗力或航空货运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暂缓或停止执行相关内容,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四)如遇不可抗力,境外货运航线航班数量达不到运营年度境外航线补贴条件要求的,在本指南有效期内,该航线重新复航时按首年度标准执行。
(五)境外定期全货机航线、境外非定期全货机航线、境外“客改货”航线为厦门直达境外航点(允许技术经停)的货运航线。
(六)境外定期全货机航线以中国民航局批准的航线经营许可为准,否则视为境外非定期全货机包机航线。
(七)运营航线获批境外定期全货机航线经营许可,运营年度内的航班数量可合并计算为定期全货机航线航班数量。
(八)境外定期货运航线的航点、技术经停以中国民航局的批复为准。对自厦门始发经停其他地区至另一地区的境外航线,不属于技术性经停的,航线按厦门至经停地认定。
(九)“客改货”货运航线指使用客运航空器在不载运任何旅客的情况下载运货物的航线。
(十)出境航班飞行时长(扣除技术经停时间)指航班出港起降ATD/ATA(不含异常航班)时间间隔平均值*2(飞行时长的小数部分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达到0.5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相关参数以中国民航局批文或电报为准。
(十一)机型最大业载指飞机出厂时标注的最大有效商业业载(Max Traffic Payload)。
(十二)出境航班实载舱单指出口报关单放行后生成报关单核销表与出口舱单自动核对并结关的实际装载舱单。
(十三)飞机实载指根据出境航班实载舱单电FFM空运主体单号查询的货邮实际载量。
(十四)空运提单指承运货物的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并接受托运人空运需求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运输单据。
(十五)在本指南有效期内,率先开通境外定期全货机航线并符合本指南要求的运营主体,认定为运营年度内首飞运营主体。
(十六)相关文件与本指南不同之处,以本指南为准。
(十七)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办事条款,延续至本轮政策执行完毕或受下一轮新政策约定。
附件:1.报备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企业及航线基本情况说明表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运营年度出境航班运行数据
5.厦门机场关于厦门-XXX货运航线航班运行数据确认函
6.境外货运航线补贴拨款流程图
附件1
报备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我司郑重做出如下承诺:本公司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交税款,严格按照《厦门市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1〕4号)、《厦门市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第二版)》有关规定,在货运航线运营前进行报备,所填报的各项内容和递交的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
若我司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伪报项目等有关情况,愿意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报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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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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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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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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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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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所属 设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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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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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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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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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二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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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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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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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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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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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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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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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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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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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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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办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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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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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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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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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线基本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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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线计划 开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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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属性(正班、包机、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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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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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里程(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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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往返 飞行时长(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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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目的港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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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停港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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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区域(洲际、亚洲、港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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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航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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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司三字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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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机地面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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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机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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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最大业载(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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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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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性质(全货机、“客改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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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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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说明表
附件3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我司郑重做出如下承诺:本公司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交税款,严格按照《厦门市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1〕4号)、《厦门市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第二版)》的有关规定申报航空货运航线补贴,所填报的各项内容和递交的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
若我司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伪报项目等有关情况,将放弃相关补贴的申报,已收到的政府拨款全额退回,并愿意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运营年度出境航班运行数据
序号 |
航班日期 |
航线及目的港 (Routing and Destination) |
航班性质 (全货机/客改货) |
执飞机型 |
是否技术经停 |
实际起飞时间 |
实际落地时间 |
货邮载量/吨 (Gross Weight) |
载运率/% (CLF)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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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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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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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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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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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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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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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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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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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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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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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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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航线及目的港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三字代码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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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实际起飞时间和实际落地时间均填写当地时间。 |
附件5
厦门机场关于厦门-XXX货运航线
出境航班运行数据复核情况的函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4号)、《厦门市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第二版)》要求,经对该航线运营年度出境航班运行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已扣除单班载运率低于20%的航班),执飞航班数量为___、往返飞行时长为___、出境货邮载量为___、平均载运率为___。
我司郑重做出如下承诺:以上该航线运营主体XXX公司202X年X月X日起开通的厦门-XXX全货机(“客改货”)航线出境航班运行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专此函达。
元翔厦门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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