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文号:厦交法〔2020〕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28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强化我市旅游客运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时间:2020-10-28 15:32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市交通执法支队,各旅游客运企业: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的规定,我市不再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旅游包车客运许可。为保障旅游客运市场持续安全稳定发展,现就强化旅游客运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行政许可,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资质许可、扩大经营范围许可以及新增运力投放许可后,由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市交通执法支队、各区建设与交通局依职责对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标准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号)等要求,对照《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表》(附件)进行逐项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存在实质挂靠经营、使用非法营运车辆违规经营情形的,须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企业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情况等材料,并切实履行承诺内容。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对经核实车辆按承诺落实到位(即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均按承诺内容全部履行到位)、驾驶员按承诺落实聘用上岗的企业,为其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可以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协助排查是否存在实质挂靠经营等情形,核实企业自有车辆等情况,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该企业在一年内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强化经营风险评估,有序增投运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加强旅游客运行业调研,强化风险预警公告工作。企业应加强市场调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含实际客户需求情况、运营方案、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谨慎、合理提出旅游运力投放申请,并按要求在取得许可后180天内投入运营。若违反要求,依法撤销原许可。

         三、提高安全服务质量,逐步扩大经营范围 我局支持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面具有优势,诚信等级高,服务质量好,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良好的企业,逐步扩大企业规模和经营范围、做大做强。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公布企业的安全服务质量情况,对安全服务质量排名靠后的企业予以曝光。

         四、坚持绿色发展,推进蓝天保卫战 根据国家、省、市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工作要求,引导企业在可适用的范围内提高新能源客车使用比例,新增运力新能源客车占比不低于40%,我局将根据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新能源客车的投放比例。

         五、提高车辆安全系数,持续改善服务体验 根据厦门市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安全服务品质工作要求,鼓励投放的车辆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高一级及以上级别客车;若投入车辆为纯电动客车或小型客车,应达到中级及以上标准。 六、强化信用监管,建设信用交通 为加快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对上述通知内容的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厦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应承担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接受信用惩戒和约束。

       

       附件: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表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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