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停下,
你们这样施工是违法的!”
6月15日
市交通局执法支队轨道大队
及时制止一起
在翔安区地铁3号线
安全保护区内的
违规勘探施工作业

现场,经执法人员勘验
施工单位使用
孔径110MM的钻机向下钻探
钻探深度
约为12米
钻探点位距离地铁轨行区
约35米
据相关执法人员介绍:
“在地铁轨行区两侧50米之内的范围为地铁的安全保护区,在此范围内进行打桩、钻探等施工均需要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报审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设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经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查明,此处施工为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计划在地铁3号线国际博览中心站至东界路站区间内盖办公楼,但该项目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有关规定不了解,因此在未办理地铁保护区施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安排地勘单位到场进行钻探作业。
目前,依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条款细则,市交通执法部门已对这家投资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之后相关责任单位将面临交通执法部门处以的罚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建、建成的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供电杆塔、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无障碍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海(湖)桥梁、海堤外缘线外侧一百米内;
(五)过海(湖)隧道外缘线外侧二百米内。
安全保护区内的下列区域为特别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供电杆塔、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无障碍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停车场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海(湖)桥梁、隧道、海堤外缘线外侧五十米内。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建设(作业)活动,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设(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二)打桩、钻探、打井取水、基坑施工、灌浆、喷锚、降水、地基加固、挖掘、地下顶进、架设或者敷设管线、爆破、水域疏浚、挖沙的;
(三)需要跨越或者穿越轨道交通设施的;
(四)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结构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为前款建设(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可以要求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
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地下勘探等作业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轨道交通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