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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高质量开展交通执法行政复议工作

发布时间: 2024-05-08 17:39

  为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市交通局执法支队以集中学习、组织培训、传达学习、宣贯培训等方式,结合日常执法实践工作,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展再学习、再讨论、再提升系列活动。

[集中学习]

  4月22日,支队再次组织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宣贯学习,号召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加强依法行政,守牢执法质量“生命线”,强化证据思维、程序意识,重视对当事人权利保障,梳理并总结执法办案中“易错、易犯、易忽视”的细节问题,予以整改提升,确保每一个执法案件都能“罚当其责”,经得起复议及诉讼审查。

[组织培训 分组讨论]

  4月26日上午,支队执法案审处组织各大队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经办人员,以《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学习 高质量开展交通执法行政复议工作》为题召开专题培训会。

  会上,着重阐述新法重点法条、支队近年来复议案件情况、发展趋势及成因、新法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等内容,结合具体行政复议案例,在如何开展证据采集、程序法定、落实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复议答复内容等方面给予办理指导。

[传达学习再落实]

  除此之外,全市各基层大队充分利用队部例会、专题会,通过网络课程、文件学习、法条研读、执法经验分享与交流、复议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积极宣贯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从执法启动到案件办结归档,各步骤都要依法定程序开展。
  • 要加强证据收集的能力,注重对当事人的权利告知,从事实和程序上把案件做细做实,有效应对复议、诉讼等各项讼争风险。
  • 要充分落实说理式执法工作,通过普法释法、宣教讲解等柔性执法模式,起到实质性化解矛盾争议的效果。

海沧大队开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学习培训

集美大队组织全体队员开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学习培训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复议法施行二十多年来的首次“大修”。


此次修订亮点:

  [亮点一]

  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

  新法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明确了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优化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亮点二]

  确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新法从法律上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并明确了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亮点三]

  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这一改革提升了行政复议的统一性和科学性,提升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的便利性。

  [亮点四]

  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

  新法调整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细化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并强化了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了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

  [亮点五]

  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

  新法规定了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

  [亮点六]

  完善审理程序并强化对申请人的权利保障:

  新法建立了提级审理制度,增加了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情形,健全了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并实行了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原则。另外,新法提出了多项便民举措,如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以及行政机关可代为转交部分行政复议申请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