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06 15:0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第1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进厦门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提升国际化水平,现就加快本市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开通境外货运航线
  (一)对新开通洲际定期货运航线,单个运营主体年度运营达48班(含)以上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贴:
  1.往返飞行时长在22小时(含)以上不足28小时,使用机型最大业载在40吨(含)以上不足80吨的,首个运营年度每个航班补贴72万元;使用机型最大业载在80吨(含)以上的,首个运营年度每个航班补贴108万元。往返飞行时长在28小时(含)以上的,按前述规定每班次增加10%的补贴;往返飞行时长不足22小时的,按前述规定每班次减少10%的补贴。
  2.第二个和第三个运营年度的补贴,分别按首个运营年度补贴规定的90%和80%计算。
  3.根据使用机型最大业载的不同,每个运营年度单条航线补贴最高不超过5600万元和8400万元。
  (二)由第二家及以上运营主体开通的厦门机场已有洲际定期货运航线,按新开通洲际定期货运航线补贴标准的70%执行,最高不超过年度补贴上限的70%(含)。
  (三)新开通亚洲(不含港澳台,下同)定期货运航线,单个运营主体年度运营达96班(含)以上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贴:
  1. 往返飞行时长不足8小时,使用机型最大业载在10吨(含)以上不足30吨的,首个运营年度每个航班补贴10万元;使用机型最大业载在30吨(含)以上不足60吨的,首个运营年度每个航班补贴15万元;使用机型最大业载在60吨(含)以上的,首个运营年度每个航班补贴20万元。往返飞行时长在8小时(含)以上的,按前述规定每班次增加10%的补贴。
  2. 第二个和第三个运营年度的补贴,分别按首个运营年度补贴规定的90%和80%计算。
  3. 根据使用机型最大业载的不同,每个运营年度单条航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600万元和2100万元。
  (四)新开通港澳台地区定期货运航线的,分别按往返飞行时长不足8小时的新开通亚洲定期货运航线补贴标准的25%执行,最高不超过年度补贴上限的25%(含)。
  (五)开通非定期境外货运包机航线,且厦门机场无该航点定期货运航线,洲际航线年度运营达24班(含)以上的,亚洲航线年度运营达48班(含)以上的,分别按新开通定期境外货运航线补贴标准的50%执行,最高不超过年度补贴上限的50%(含)。
  (六)开通使用客机执飞不载客的境外货运航线,洲际航线年度运营达48班(含)以上的,亚洲航线年度运营达96班(含)以上的,分别按新开通境外定期货运航线补贴标准的70%执行,最高不超过年度补贴上限的70%(含)。
  (七)在本措施生效前已开通且仍在营运的境外定期货运航线,洲际航线按新开通洲际定期货运航线补贴标准的5%、亚洲和港澳台航线均按新开通亚洲定期货运航线补贴标准的10%执行。单个运营主体每个运营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
  二、优化境外航空货运通关条件
  (一)支持开展口岸创新业务,实施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将境外货物经境外航班运抵厦门机场,实现中转货物“电子申报、数据核放”,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目的地中转。
  (二)推进口岸保障能力建设,适时推进厦门机场货运实施“7*24小时加班制”,提升航空口岸空运服务能力,降低快件及跨境电商货物分拨转运的时间成本和物流成本。
  三、服务保障
  (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措施,研究制定本市境外航空货运有关补贴措施的申报指南。
  (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推送本市信用平台。
  四、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商事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境外货运航线的航空运输企业、货机包机企业、境外航空企业在厦常驻代表机构。
  (二)本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三)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