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号
经核查,刘*红等11名出租汽车驾驶员(详见附件)存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形,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上述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上述人员应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将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交回至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厅27号厦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业务窗口,联系电话:7703919),逾期未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名单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