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厦交公交复〔2024〕119号
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新增16路运营的请示》(经营管理部〔2024〕42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发展规划、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及道路通行条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新增16路(高崎公交场站—太微花园)运营。
二、请尽快按照标准要求在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自线路开通之日7日前在我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线路开通信息,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线路开通顺利实施。
三、请按照附件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此复。
附件:新增16路的运营方案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