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2020年10月和12月向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10月13日召开网约车企业代表座谈会,10月12-16日和11月6-16日两次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反馈意见29条,其中赞同或无意见5条,完全采纳9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3条。
意见来源 |
序号 |
意见内容 |
是否采纳 |
理由 |
市市场监管局 |
1 |
将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项的“工商注册登记”修改为“登记注册”。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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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后增加“(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按照公布的计程计价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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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维护;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通过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给予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商事登记与监管;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计量违法行为;配合交通等部门依法参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做好收费明码标价工作,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发改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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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4 |
因机构职能调整,建议将第三十六条的责任部门由“发改部门”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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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
5 |
因机构改革,建议将第三条“经信”改为“工信”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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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警支队 |
6 |
将第十条“(四)取得本市机动车牌照”改为“车辆登记地及登记住所应在本市。”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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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将第十六条(一)修改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或暂住登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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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建议 |
8-10 |
建议在推进网约车纯电动化的同时,确保原有已在营的非纯电动车辆仍可继续营运(3件) |
采纳 |
原有已在营的非纯电动网约车在经营期限内(最长8年)仍可继续营运。 |
网上建议 |
11-18 |
建议保留燃油车或插电式混动车辆做为网约车准入车型(8件) |
不采纳 |
参照国家有关环保政策及深圳等地的做法,使用纯电动车型做为网约车符合我市的城市发展定位。 |
网上建议 |
19-20 |
建议取消一车一平台限制(2件) |
不采纳 |
“一车一平台”政策有利于落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避免多平台时出现的责任不明确、推诿扯皮等情况。 |
网上建议 |
21 |
建议明确网约车平台为驾驶员缴交医社保(1件) |
不采纳 |
绝大部分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签订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此问题待下一步修订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时再考虑。 |
滴滴出行 |
22 |
建议增加非纯电动车型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的过渡期。 |
不采纳 |
此次修改主要是针对新增和更新的网约车必须使用纯电动车型,原有已在营的非纯电动网约车在经营期限内(最长8年)仍可继续营运。 |
滴滴出行 |
23 |
建议删除对驾驶员办理居住证的要求。 |
部分采纳 |
增加已办理居住登记的准入条件. |
滴滴出行 |
24 |
建议对车辆轴距的要求从2650mm减少到2550mm。 |
不采纳 |
车辆轴距过短,后排空间小,乘客体验较差,不符合厦门作为旅游城市的要求。 |
市生态环境局 |
25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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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26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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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
27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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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建议 |
28-29 |
支持网约车使用纯电动车型(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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